所謂不動產,是指不改變原來的性質和形體,不能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等;所謂動產,是指不需要改變原來的性質和形體就可以移動的財產,如現金、金銀首飾等。繼承的遺產如果是動產,就適用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律,但這里沒有明確是被繼承人的哪個住所地。由于在國際交往中,人的住所地是經常發生變動的,甚至一個人有幾個住所,所以我國《民法通則》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一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這樣就把住所地規定為“死亡時的住所地。”
如果是不動產,就適用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我國《繼承法》所以對涉外繼承案件作出專條規定,是因為涉外繼承往往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適用上必發生法律沖突,需要調整法律沖突的規范,決定依哪國法律繼承遺產才為有效。這種調整法律沖突的規范,在國際上通用的是“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
所謂“屬地原則”,是指按照遺產所在國法律處理的原則;所謂“屬人原則”,是指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國法律處理的原則。根據法律沖突規范明確規定的涉外繼承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就叫“準據法”。這樣,一方面使有關的國家取得了對某些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權,而沒有管轄權的國家無權處理,這些國家的法院作出的判決在國際上也不被承認;另一方面使有管轄權的國家處理涉外繼承案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增強了本國的判決在有關外國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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