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無期徒刑可以減刑,無期徒刑可以減刑的情形: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關于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減刑的程序: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并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負責考察的公安派出所會同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于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并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1)減刑建議書;(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4)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送。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于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于案件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減刑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減刑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后,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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