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需要的證據內容,具體如下所述:
(一)證明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的證據。包括行為人的身份證、駕駛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證明行為人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能力,危險駕駛罪構成犯罪,行為人必須年滿16周歲。
(二)證明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的證據。根據行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動機和主觀意志,證明行為人是故意危險駕駛的。一般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很難判斷,只能通過他的行為和動機來判斷他是否有主觀故意。
(三)證明行為人有危險駕駛行為的證據:
1.對于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危險駕駛,需要有證據證明其在道路上追逐,比如車速、行車記錄含義等證據,能夠證明其情節惡劣。
2.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主要是行為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對于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檢測酒精含量一般由交警儀器測量。如果行為人拒絕測量,推定他醉酒駕駛。
3.對于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主要是證明車速、載客人數的證據,比如行車記錄儀,車內監控,乘客的證言,售票記錄等證據。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要是危險化學品的容量、數量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可以證明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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