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日怎么界定
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二、為什么要進行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的重要性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司往往由多人控制,股東眾多,而且隨著公司經營步入正軌,所有權和經營權發生分離,公司董事、經理開始掌握公司控制權。因此,為了防止實際控制公司的董事、經理或控股股東在公司終止之前私自處分公司財產或不公平地分配公司財產,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以法定程序對公司財產進行公平的清算就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公司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以其投資額為限,股東不再對公司債務承擔任何責任。公司債務由公司財產進行清償,因而公司財產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在公司終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公司財產對債權人進行清償,能夠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第三,公司終止不僅影響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還會影響許多利益相關人的權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公司職工。為了保障公司職工的合法利益,也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分配公司財產。
綜上,清算會影響多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是公司終止的必要步驟。不經清算即終止公司不僅程序不合法,更要承擔相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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