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需要多少
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1、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這一規定高于《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但符合《公司法》的其他相應規定。因為《公司法》在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作出具體規定的同時,又規定需要高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對保險公司規定較高的注冊資本,是為了確保保險公司有相當的資金支持其賠付能力,在出現保險事故時能夠及時理賠,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2、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的貨幣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的貨幣資本這一種形式,目的是保證保險公司理賠的及時性和可靠性。需要說明的是,《保險法》僅要求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部分是實繳貨幣資本,而在最低限額以外,對保險公司有用的非貨幣出資,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也是可以的。
3、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于2億元。《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廣,經營規模大,就需要對其規定更高的注冊資本數額,以確保其償付能力。為此,《保險法》授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和經營規模,作出高于《保險法》關于最低限額的規定。
二、保險公司注冊程序
1、初步申請
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是指發起人向審批機構提出設立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請人需要向保險審批機構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資料。這些材料是主管機關借以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
2、籌建
《保險法》第71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72條又規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3、正式設立申請
籌建工作結束后,申請人可以向主管部門提交正式設立申請和相關文件。我國《保險法》第73條規定:“籌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具備本法第68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設立登記
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人在獲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后,可在法定期間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頒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頒發之時即是保險公司成立之日。保險公司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
三、保險公司注冊資金的認繳期限
我國《保險法》第69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第一款規定的限額。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所以說保險公司注冊資金不存在認繳期限的問題,必須實繳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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