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貨物采購一定要有質量保證金嗎
對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收取質量保證金沒有法律規定,因此不得收取。
但是由于一些私人企業為了保證貨物采購的完整性是收取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的。財庫(2019)38號文規定,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采購人可以延長履約保證金的期限,但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二、質量保證金的
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關于質量辦證金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筑質量保修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修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后方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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