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注冊資本的要求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新舊《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規定
舊《公司法》第19條第2項: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這條規定注冊資本有最低額限制且是劃一的。第22條第3項:公司注冊資。這一條規定在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公司的注冊資本。第2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
(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另行規定。此條款規定了不同行業的公司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議決定修改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這是舊《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對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
新《公司法》第23條第(二)項: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第25條第(三)項:公司注冊資本,這條規定公司章程中應載明注冊資本。第26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過新舊《公司法》對公司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按舊的《公司法》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需要人民幣十萬元,而新《公司法》規定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人民幣三萬元。新《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足,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在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這大大降低成立公司的門檻。這些規定都有利于活躍我國市場經濟,適應了當前經濟發展的趨勢,同時也為再就業提供更多的崗位。
(二)新舊《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比較
舊《公司法》第73條第(二)項: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第78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這一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進行了界定及對最低額進行了劃一規定。同時,第79條第(四)項規定了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這就將注冊資本載入公司章程中。
新《公司法》第77條第(二)項: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第81條第一款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進行界定,同時規定,首次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對于投資公司放得更寬松,可5年內繳足。該條第3款規定股份
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在第82條第(四)項規定公司章程中應記載注冊資本。
通過此新舊《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法定注冊資本金上,新《公司法》規定最少500萬元,與舊《公司法》規定的1000萬元相比,大大降低了注冊公司的資本,為更多的市場主體打開了準入大門。同時,公司法規定了分期繳足注冊資本的制度,這大大縮短了成立公司資金的準備時間,使更多的貨幣在市場中流通,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在未來的幾年,我們將會看到公司尤如雨后春筍般冒出市場經濟的土壤。
(三)新《公司法》有關一人公司法定注冊資本的規定
一人公司是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它是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作為股東而設立的。一人公司在國外早已規定,它是國際上公司形態發展的必然趨勢。在當前我們的現實狀況下,引入一人公司有非常必要的現實意義,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提高就業都有重大作用。但一人公司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我們必須通過法律及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規范,使它達到我們對一人公司的預期。
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的股東認購公司的股份所應繳納股本的總額。它是有限責任公司最初的對外承擔物,也是公司存在、發展的物質基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經核準登記后,就成了法定資本,不得隨意改變,如需增減,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的條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確而嚴格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由股東一次認繳,因而始終是與發行資本相等的。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確定性。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一個注冊資本最低額的限制,否則,就可能名不符實,導致社會經營秩序的不穩定,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證。因此,有關公司法規都一般要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的最低額。如果公司設立時,公司的注冊資本少于這一最低額,登記機關將不予以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是由公司的經營活動而規定的。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①生產經營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
②商業、物資批發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
③商業零售性公司為30萬元人民幣;
④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10萬元人民幣。
我國公司法同時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有較高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股本的總和。這種注冊資本由于是一次必須由股東認足,因而始終與公司的發行資本相等,具有確定性。如果公司成立后還需要發行資本,應履行增資的法定程序,相應地對原公司章程的注冊資本額進行修改。
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已經取消了對公司設立之時最低注冊資金的規定,這就增加了各投資者的風險。為了使自己的財產權益得到保障,投資者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經濟English,同時綜合考慮公司的信用之后,再做出投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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