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界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二、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1、混淆交易行為——造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企業名稱,仿冒國家名優標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等。
2、商業賄賂行為——回扣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 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3、虛假宣傳行為——散布虛假信息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5、低價傾銷行為——惡性價格戰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 的價格銷售商品。
第11條規定了四種除外情況:(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 ,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5000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三、
不正當競爭監督檢查部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部門主要是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部門主要是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部門。例如,國內貿易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有權對國內貿易和涉外貿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國家技術監督局有權對有關質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專利局和出版總署有權對與專利和出版業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監察部、公安部、建設部、化工部、文化部等部、委依法也有權對與其職能、行業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只有縣級以上的監督檢查部門,才可以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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