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有哪些
(一)工程范圍,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及地點,建筑物的棟數、結構、層數、面積等;
(二)建設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時間或期限;
(三)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四)工程質量,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合同中規定的對建設工程的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等各項特性要求的總和。實踐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技術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確定施工工程的質量;
(五)工程造價,即建筑安裝某項工程所花費的全部投資。通常包括建筑安裝施工過程中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獨立費用等幾部分;
(六)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技術資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礎和前提,建設單位必須按時提供,才能保證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順利進行;
(七)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八)撥款和結算。工程價款的支付一般分為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基本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是雙方當事人約定撥款和結算條款的依據;
(九)竣工驗收,包括隱蔽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十)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
(十一)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應符合下列程序:
(一)接受中標通知書。
(二)組成包括項目經理的談判小組。
(三)草擬合同專用條件。
(四)談判。
(五)參照發包人擬定的合同條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發包人訂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見的四大陷阱
(一)陷阱一:顯失公平的工程價款支付方式
實踐中,有許多承包方為了減少自己的風險,往往會約定在工程完成一半的時候就要求對方支付大部分價款,因為雙方大多采用分期付款的情況下,如果不多加注意,很容易忽視百分比背后隱藏的風險承擔不對等的情況,讓自己處于不利地位。雙方約定支付價款方式的時候不僅要約定支付具體價款,還應約定支付的方式。合同中經常會表述為“在完成多少工程量之后支付價款”,這種表述的不確定性會給支付價款的一方拖欠工程價款的理由,解決辦法是雙方協商具體的約定在完成多少工程量,交付相應某些具體的資料或者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以何種方式支付到指定的賬戶
(二)陷阱二:消極的沉默
由于欠缺法律知識,沒有收到相關資料等原因,權利方若不積極的行使權利,其意思表示則會按照法律推定,這可能同權利方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關于結算文件的規定,發包人在收到施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按照法律的推定則會被認為認可該文件,因此若對結算文件有意見則應積極主張。另外,法律還規定了權利人沉默則推定為否定意思的情況。
(三)陷阱三:模糊的竣工驗收程序
竣工驗收關系到最終責任承擔的問題,在實踐中驗收程序往往約定的比較粗糙,對于承包人來說所應交付的資料、交付的時間、工程辦理的手續、材料工程的質量標準等問題都關系承包方是否能請求對方支付工程款,發包方能否在在工程質量不合格時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除此之外,完成竣工驗收程序的時間點關系著結算款、質保金的支付起算點和訴訟時效問題,可見竣工驗收程序約定明晰的重要性。
(四)陷阱四:通用的建設工期
承包方和發包方常常會為了前期準備工作的簡便性,直接將通用合同拿來作為雙方的建設施工合同。通用合同實質上是格式條款,是為了反復使用的合同,合同上的條款并不是法律的強制一定要遵守的,雙方可以根據工程的復雜性修改通用合同。若承包方逾期沒完成工程,其需對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不能盲目將通用合同拿來直接使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規范工程項目中各方權利義務的基礎,合同約定事項的不明確性會使得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變得模糊不清,約定建設施工合同雖繁瑣,但在發生糾紛時,法律會先按照雙方的約定解決糾紛,因此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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