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涉外收養,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養,即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至少有一方為外國人。狹義的涉外收養,是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
為確保建立有效的收養關系、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涉外收養在程序上較國內的收養程序復雜。在辦理涉外收養的登記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第一,外國收養人應當親自辦理收養登記。
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親自來華辦理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的,應當共同來華辦理收養手續;一方因故不能來華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和認證。
第二,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訂立收養協議。
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協議。協議一式三份,收養人、送養人各執一份,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時收養登記機關收存一份。
第三,涉外收養登記的機關。
書面協議訂立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第四,辦理涉外收養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收養關系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填寫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并提交收養協議,同時分別提供有關材料。收養人應當提供中國收養組織發出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及收養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送養人應當提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的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及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照片。
第五,涉外收養審查與登記。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和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送養人的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登記機關將登記結果通知中國收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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