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保全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保全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二、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后果
債權人向此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從此規定看,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三、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1、撤銷權的性質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其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
2、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有:(1)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5年期間是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則是雙方返還,即受益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獲得的財產。因此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利。
5、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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