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方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都承擔義務,往往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系。為了保證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利益關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規定: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證履行時,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權利,這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辯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下列幾種: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
(2)債務同時到期,可以同時履行;雙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對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這種順序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按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可能。
(3)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上述規定可見,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為:
(1)雙務合同,且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辯權是預防性的保護措施,當一方情況發生變化,另一方先履行會造成損失時,法律依據公平原則作出上述規定。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此項權力時,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
合同履行應遵循的義務:
法定義務:是指法定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依據法律規定也應承擔的義務。
1、通知義務:即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2、協助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3、方便義務:指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
4、減損義務: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損失擴大 ,是指由于主客觀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5、保密義務: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確立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義務。
法定義務:是指法定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依據法律規定也應承擔的義務。
1、通知義務:即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2、協助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3、方便義務:指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
4、減損義務: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損失擴大 ,是指由于主客觀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5、保密義務: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確立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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