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輸承攬合同司法解釋
1、按照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運輸合同中承運人需承擔的義務有哪些
1、接受托運人運送貨物的要求;
2、按合同約定,準時將所托的貨物送于到目的地;
3、承運人應當按約定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
4、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在收貨人不明的情況下,承運人有義務及時通知托運人,要求托運人在適當的時間內作出處置貨物的決定,在托運人沒有在適當的時間內作出貨物處置決定時,承運人可以提存托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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