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1)意定的概括轉移
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轉移
①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②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合同轉讓的特征:
內容一致性合同轉讓,只是改變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并不改變原訂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后的權利人或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或義務仍是原合同約定的,因此,轉讓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內容的變更,其內容應與原合同內容一致。
新合同關系人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了原合同權利義務履行人主體,其直接結果是原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轉讓后的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人,自轉讓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關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為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人。
改變關系
合同轉讓會涉及到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盡管合同轉讓是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是合同轉讓必然涉及原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義務的轉讓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合同權利的轉讓應通知原合同債務人。
合同轉讓后,因轉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債務人、出讓人可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活動。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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