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認定的標準有:
(一)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二)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民法典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認定重婚罪的兩種形式 (一)有配偶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姻的中國,只要已登記結婚的,再次辦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這里所述的事實重婚需滿足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二)第三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2、事實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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