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賠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該拆遷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有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離婚共同財產怎樣分配的
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是:
1、協商處理。
在離婚時,男女雙方有權根據雙方的意愿,自主決定財產的歸屬權。雙方可以約定共同財產歸其中一方所有,或者由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分割。
2、由人民法院根據相關原則判決。
如果男女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由此可見,男女雙方離婚時,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應當由男女雙方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依法自行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則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原則進行判決。
三、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是什么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包括:
1、實物分割
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2、折價補償
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于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共有物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
3、價金分割
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損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四、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包括哪些情形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現時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只要是屬于婚后所獲得的收入,那么就可以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約定的除外;而對于拆遷補償款是共同財產嗎這就要看雙方是如何約定的,有約定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按法定的條款解決,只要雙方協商,那么才可以更好的分配,分配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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