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婚姻等有關的協議適用合同編相關規定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收養等與身份有關的協議,應該適用與婚姻、收養等相關的法律規定。
但是,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選擇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
(資料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
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二、婚姻協議是否還需要公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財產協議不需要辦理公證,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適合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3類當事人
1、大型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在公司擔任要職。此類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影響得不只是一個家庭,還有可能影響自己所供職或控制的公司的發展,損害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公司及其他股東會要求當事人在婚前用書面協議的形式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分配作出明確約定。
2、家庭條件相差懸殊的未婚情侶。此類情況多發生于豪門家庭,一方家庭財力雄厚,家族長者自然不希望辛苦打下的江山,當子女離婚時被分走一半,這對家族企業的發展尤為不利,為保證家族財富的傳承,子女結婚簽訂財產協議就成了必要選項。
3、再婚家庭的當事人,雙方在財富方面相對獨立。重組家庭的財產結構較為復雜,通常來講雙方更傾向于自己的子女,并且一般不會愿意由一人打理全家的資產,因而有些夫妻會通過協議來確定各自的財產歸屬,通俗來說就是各花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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