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經配偶同意出賣房屋是否有效
1、未經配偶同意出賣房屋,如果已經完成了過戶登記,并且購買人為善意第三人,則有效,配偶可以要求獨自出賣房屋的一方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如果還沒有過戶,或者第三人明知一方沒有處分權依舊購買房屋的,配偶可以請求撤銷該行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資料圖】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經配偶同意辦理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1、對于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并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首先,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并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屬于共同共有,對于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2、對于一方擅自將房屋抵押,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配偶)同意的,屬于無權處分
根據法律規定,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物的,屬于無權處分。
3、是否可以適用善意取得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處分財產的出讓人必須是財產部分共有人而非無所有權人。
(2)財產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是善意且無過失的,即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不知道并且也無理由知道出讓人是無權處分人。
(3)財產受讓人必須是有償取得財產的,即向出讓人支付了與財產相當的對價。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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