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一般沒有什么特殊要求,只要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即可,但是如果一方是軍人的,那么必須經軍人的同意,還就是懷孕期間也不允許離婚。因此接下來將由小編為您介紹關于什么條件不允許離婚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什么條件不允許離婚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禁止離婚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內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容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撤訴后6個月內沒有新事實、新理由又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另一方起訴離婚的除外。
3、沒有規定什么哺乳期,是在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的不受限制。
4、你說的戶口問題由公安機關解決,法院并不對戶口問題作出處理。要辦理戶口轉移,可憑離婚的法律文書到有關的派出所進行。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
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奸所致。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不允許離婚的情形有很多,例如現役軍人的配偶內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或者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以上便是小編為您帶來關于什么條件不允許離婚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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