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時,可能一方希望離婚一方卻不同意;也有可能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子女歸誰撫養或者財產問題不能認同,這些都導致離婚糾紛的產生。離婚糾紛產生了就會進入訴訟程序,那么離婚訴訟管轄地有哪些?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訴訟管轄地規定
1、從級別管轄上來講,一般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于在當地影響較大的離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受訴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或不便審理的案件,當地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由相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2、離婚訴訟通常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對不在國內居住的人起訴離婚的;
(2)對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蹤的人起訴離婚的;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起訴離婚的;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起訴離婚的;
(5)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
(6)夫妻均為軍人,其中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7)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二、離婚訴訟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三、管轄權有異議何時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上述規定你可以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帶的材料包括:
1、《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2、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3、居住派出所或者居民(村民)委員會或物業公司出具的你在北京市崇文區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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