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的依據是什么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除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舉的五項之外,還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生效)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據該規定,以下五項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該規定,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所謂重婚,一般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屢教不改”,即如果雖有賭博、吸毒惡習但是已經改正的,不能作為離婚的法定依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實施家庭暴力的;
2、重婚的;
3、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婚姻法》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跟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離婚財產糾紛包括哪些
離婚后財產糾紛,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橐鲫P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后,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后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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