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離婚案代理詞
2008年07月25日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南陽通義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張光山律師擔任其代理人,現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本案原告提出的離婚理由由依法不能成立
1、《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得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關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本案當事人經過一年多的相識相愛,彼此了解相互接觸,然后結婚,應當說婚姻基礎牢固,至于婚后感情,原告訴狀中認可婚后感情良好,在此不需細說,下面主要說一說本案離婚的原因:
代理人認為:本案是由于原告家庭對于乙肝疾病存在認識上的誤區,由此引起連鎖反應,原告家庭單方面挑起的糾紛和恰好發生在期間的大字報事件無端地或者是出于離婚的目的強加于一個弱女子本案被告身上。
在小孩出生以前,夫妻恩愛,家庭關系和睦。家庭關系出現變化時,被告在原告家的生活,過到了被查出是乙肝攜帶者之后及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里。代理人認為,雖然這時家庭關系出現裂痕,但裂痕是單方面形成的,這時的原告方僅僅是認識偏差問題,并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被告更是一個無辜者,只要解決認識問題,家庭關系理應和好如初。
由于乙肝問題對原告家庭的心理影響,引發了原被告雙方家庭間的一場糾紛,且不論原告用“大鬧、糾集”之類的話來夸大其詞、無中生有,客觀的講,這場糾紛是發生在原告的其他家庭成員與被告的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作為離婚訴訟,講的是夫妻關系,夫妻矛盾,這場發生在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根本就不應成為離婚的理由。在這場糾紛中被告除了為父親遭受的侮辱要喝農藥尋死外,什么都沒有做。一個因為生性懦弱,只會傷害自己的女人,怎么會攻擊別人?這句話同樣可以用到接下來談到的大字報事件上。
被告聽說一夜間出現的大字報這件事,事情已經過去很久,因為它恰巧發生在雙方家庭產生矛盾之際,讓人產生聯想事很自然的事情,被告當時就感到這個貼大字報的人是可能要幫倒忙了。代理人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被告一再向代理人表示,決不是被告及家人所為,也不可能做出這樣的傻事,本代理人無意探其究意,只想講一下自己對此事的看法:第一、代理人不知道大字報里講的東西是否屬實,但不管是否屬實,有則改之,無則加冕,本不必大動肝火,更不該無端遷怒到自己的愛人身上,原告在訴狀中向被告大動肝火,實際上總為莫須有的事大動肝火的是原告家庭;第二要說的是:假如大字報的內容屬實,“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被告及其家人不可能說,但不能保證別人不說,一旦有人說了就懷疑這個那個,并付諸行動,比如本案因懷疑被告而要與被告離婚就沒道理了;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大字報的當事人,一個是無從知曉的寫大字報的人,一個是陳風勤,與本案風馬牛不相及,拿此事為離婚說事,實在事沒事可說,實際上原告也真的無事可說。
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并且本案被告沒有參加的家庭糾紛;一個莫須有的張貼大字報罪名,一段有意或是無意的所謂分居事實,成了本案原告要求離婚的理由,很顯然,這些依法不能成為離婚的原因。
二、代理人根據原告敘述的事實,結合其提供的證據,從另外一個角度講一下本案形成訴訟的原因:
2004年12月17日,原被告登記結婚,2005年12月初,原告到廣州打工,同年12月17日,原被告結婚一周年紀念日,有人搜集奶粉袋子和大字報,用相機照了下來,然后靜等時機的到來。 2007年12月14日,在原被告結婚三周年之際,迫不及待的寫下了訴狀,這個兩年前就謀劃離婚的人肯定不是本案原告,因為原告當月初已經去了廣東,是有人棒打鴛鴦,這一細節,代理人提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考慮。
三、小孩撫養問題
對此問題,答辯狀中作了較為詳細的答辯,當庭又出示了小孩健康成長的照片,相信法律自由公斷,不再發表詳細代理意見。代理人再次提出要求,由被告繼續撫養小孩,原告依法支付撫養費。
責任編輯:黃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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