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過錯認定涉及財產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過錯認定涉及財產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有下列幾種:
1、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者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
2、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一方財產的。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的過錯有哪些
其中一方具有重婚、婚內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有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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