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公證包括結婚公證、未婚公證、未再婚公證和離婚公證四類公證。
1、結婚公證,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并應提交相關的證件和材料。
2、未婚公證,未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婚聲明書,并提交相應的材料。申請人也可以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提交公證處,由公證處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
3、未再婚公證,未再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再婚聲明書,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4、離婚公證,離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并應提交相關的證件和材料。
1、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如外國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申請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關涉外結婚登記規定的,準予登記,并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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