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監護?監護人權利義務?監護人變更與監護權轉移?夫妻離婚,監護權判給誰?
定義:
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對于處于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講,法律已詳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就是他的父母。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以及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他人保護的權利也是監護權。
主要內容:
人身監護權:(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3)被監護人處分行為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處分行為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需要由監護人追認來確定其行為的效力。(4)撫養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被監護人有財產除外)。(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監管不力,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6)對于精神病人的救治義務。監護人應該對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積極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對被監護人財產進行理,不得隨意揮霍被監護人財產,給被監護人財產造成損失。
監護人變更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監護權轉移
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但是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又辦了合法的收養手續,應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監護小知識:
1、夫妻離婚以后,孩子的監護權一定歸父親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從對未成年人子女最佳利益考慮,并不是當然判給父親,法官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愿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教育子女的意愿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
2、丈夫收入比妻子多,孩子監護權一定判給丈夫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并不是評斷監護權歸屬的唯一標準,也要考慮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在保證了另一方有撫養孩子的經濟能力,能夠維持子女溫飽的情況下,依然能將監護權判給妻子。
3、監護權歸屬一方,另一方以后就不能見孩子嗎?
監護權歸屬于對方后,不享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至于何時見面?以何種方式見面?在哪里見面?都可以由父母協商,協議不成,可以請求法院處理。當一方取得監護權后,在對方行使探視權時故意阻攔妨害對方探視,不享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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