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死亡程序
(一)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二)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
1、下落不明滿四年;
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兩年。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三)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二、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范圍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后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三、宣告死亡公告期是多久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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