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路工程變更估價的原則
1、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應以該單價變更工程費用。
2、工程量表中雖然列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但對具體變更工作而言已不適用,則應在原單價和價格的基礎換算新單價或價格。
3、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費率和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價格。
二、
工程變更的一般程序
1、首先提交工程變更申請報告;
2、填報變更原因、相關圖紙和變更工程量和造價等;
3、承包商按工程變更通知令執行工程變更。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在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說明;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
工程變更的6大原因
構成工程變更的事項包括: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等,能夠導致合同內容變更的都屬于工程變更的范圍。變更的主要原因為:
1、發包人原因:包含上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政策性變更和由于國家政策變化引起的變更.
2、設計原因:指設計單位在工程實施中發現工程設計中存在的設計漏項、設計缺陷或需要對原設計進行優化設計而提出的工程變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進行的設計改變等。因設計原因引起工程變更占工程變更的比例比較多,比如設計單位經常在施工過程中補發設計補充文件,設計變更通知等。
3、承包人原因: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設計與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貌、地質結構等情況不一致而提出來的工程變更。因施工質量或安全需要變更施工方法、作業順序和施工工藝等。承包人原因提出的工程變更在實際工程項目中也占較大比例,比如結構物基底設計標高要求的地基承載力不夠需地基進行補強導致的變更,路基的軟土處理范圍、處理深度不夠需增加的變更,由于臨時交通需要增加的臨時通行道路、便橋等措施工程的變更等等。
4、監理原因:監理工程師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提出的工程變更和工程項目變更、新增工程變更等,或者是出于工程協調和對工程目標控制有利的考慮,而提出的施工工藝、施工順序的變更。
5、合同原因:原定合同部分條款因客觀條件變化,需要結合實際修正和補充。如因某些客觀原因造成原合同簽訂的部分條款失效或不能實施,合同雙反經協商,需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或簽訂補充合同等。
6、環境原因:不可預見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環境變化導致工程變更。比如因為地震、雪山融化、洪水引起的地質災害的處理,造成的工程變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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