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小案例:張三在過馬路時被李四駕駛機動車撞傷了導致張三左腿骨折,事故責任認定李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三在醫院治療了四十多天,花了十萬多元。于是,張三找到李四要求他承擔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李四確認為張三的醫療費、護理費自己的確應該承擔,但是張三主張的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并不是為治療骨折的必要花費,自己不應該承擔。
那張三究竟能獲得哪些賠償呢?根據今年一月一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侵害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費)。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因此在本案中,張三可以獲得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賠償,如果張三因此造成殘疾的,還應獲得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與原來的《侵權責任法》相比,這次在《民法典》中增加了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這使得被侵權人獲得更為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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