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基本常識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原有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將失去法律效力,在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過程中不能再繼續適用。交通民警警從5月1日起,對新查處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時,只可以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在辦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案件中,不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處罰的標準和代碼,按照省公安廳的規定執行。
二、哪些情形可以扣留車輛
1、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罰款處罰的;
2、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的;
3、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
4、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5、具有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7、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8、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三、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的權限及程序
依法應當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地交警大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應當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經辦案大隊、法制辦公室和支隊領導審核、審批后,由交警支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支隊以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機關處室辦案室以支隊直屬大隊名義作出決定。
(一)簡易程序處罰范圍:
1、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現場處罰,由值勤民警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者警告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時,可由一名民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具體程序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二)一般程序處罰范圍:
依法對違法單位或行為人作出200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由二名以上民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具體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7條執行。
以上就是關于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基本常識的相關介紹,對于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大家要簡單的了解,尤其是平時駕駛車輛的時候,更要注意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做出一些違章的行為,對此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一下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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