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7月12日訊(通訊員 沙學祥 馬春芳 記者 梅建明)近日,家住南京江寧谷里的尤某,因駕駛電動車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被谷里交警中隊的民警依法開具簡易處罰決定書。然而,尤某一方面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認可,另一方面竟然撥打12345進行投訴,認為自己首次未戴頭盔民警應該教育而非處罰。
據介紹,尤某認為自己是第一次沒有佩戴頭盔,民警應該對首次違法予以口頭警告,對罰款表示不認可,民警不近人情。民警聯系尤某進行解釋,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規定,電動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罰款金額50元。首次處罰的,罰款20元。民警依法開具簡易處罰決定書罰款20元,處罰沒有問題。
民警再次提醒,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能夠將交通事故的死亡風險降低60%---70%,在關鍵時刻可以拯救生命,不能因為天熱、路近、不可能被查到等心理,把安全忘在腦后。經過民警的耐心解釋,尤某認識到佩戴安全頭盔的重要性,接受處罰。
而市民陳某在正常駕駛電動車跟一輛逆向行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結果被秣陵交警中隊民警定了次要責任。為此,陳某通過12345投訴民警處置存在問題。
民警經核實,事發時陳某駕駛電動車經過路口時,遇到逆向駛來的電動車。但因陳某疏于觀察,在即將與對方相撞時緊急剎車避讓,撞上路邊護欄發生車損。民警判定逆向方承擔主責,但陳某因沒有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次責。
民警提醒:駕車經過路口時,一定要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再繼續通行,避免因其他方向突然來車,自己卻未能觀察到,導致事故的發生。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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