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取的合同形式有哪些
可采取的合同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訂立的兩個過程為什么
合同訂立過程的兩個階段是要約和承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受要約人接受邀約,即為承諾,承諾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受民法典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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