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手冊由各人力資源市場或者招聘勞動者的企事業單位來依法辦理。上述單位或機構應依法向縣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請求制發勞動手冊,再發給前來應聘或者依法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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