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產假為128天,其中法定的產假為98天,上海市規定了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因此總共128天。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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