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勞動關系,其外在表現形式就是體現企業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勞動合同。企業通過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僅從法律上確立了勞動關系,而且勞動合同成為企業組織生產勞動過程中如何使用勞動力的一項法律制度。企業勞動關系的運行體現的就是勞動合同中企業和勞動者權利義務的實現過程。因此,現代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大量的和主要的工作就是勞動合同的管理。
2·1 勞動合同的定義和特征
2·1·1 勞動合同的定義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根據《勞動法》第16條的規定,其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所下的這一定義,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在社會活動中,締結協議的主體是十分廣泛的,民事合同的主體可以是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而勞動合同只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即勞動合同的締約雙方,一方只能是勞動力的所有者,另一方是勞動力的使用者。而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資格條件,法律有嚴格的界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符合資格條件,才能訂立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是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來實現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這也是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目的之一。
(3)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都享有一定的勞動權利,承擔一定的勞動義務。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名成員,要擔任一定的職務,參加用人單位安排的生產經營活動,完成所在崗位的生產和工作任務,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等。而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運行中的這些權利義務,都是通過勞動合同條款明確的,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重要依據。
2·1·2 勞動合同的特征
勞動合同的特征,是指勞動合同與其他門類合同的不同之處。企業要想正確的實施勞動合同管理,必須認清并掌握勞動合同的特征。勞動合同是一種勞動法律制度,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并履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勞動關系的法律事實。因此,從法律角度講,勞動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所謂主體特定,是指勞動合同的主體單一且確定。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象民事合同和其他經濟合同那樣,主體多樣,即可以是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它只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依法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主體的一方是具有用人資格的組織。包括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組織。
(2) 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作為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勞動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意思一致的產物。勞動合同訂立,是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體現,勞動合同訂立時,雙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條件,違背自己的意愿。勞動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享有依法提出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page]
(3)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職責上具有從屬關系。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雖然是平等的,但這并不等于也不象民事、經濟合同那樣,主體間相互獨立。由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一方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名職工,勞動者的勞動力在合同存續期間讓渡給用人單位使用,用人單位又是生產勞動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在社會化生產勞動過程中,勞動分工賦予了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各自不同的職責。用人單位依法組織生產勞動,必然依法有權對本單位的勞動者進行管理,勞動者本人具體承擔不同的勞動任務,必然要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和管理,從而形成了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職責上的從屬關系。
(4)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僅僅是勞動成果的給付。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其成果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勞動直接創造或實現價值,有的勞動則是間接地幫助創造或實現價值;有的勞動產生獨立的成果,有的勞動物化在集體勞動成果中。勞動合同的目的是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具體的勞動關系,實現單位生產(工作)需要的勞動過程。勞動合同的這一特征明顯區別于僅僅是成果給付為目的的承攬形式的勞務合同。
2·2 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弄清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是企業實施勞動合同管理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可以防止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和保證勞動合同的質量。
2·2·1 勞動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的形式,是指勞動合同訂立采取什么樣的表示方式。一般來說,合同的表示方式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面形式,即合同用文字方式表示;另一種是口頭形式,即合同用語言方式表示。勞動合同采用什么方式訂立,由法律予以規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就明確了勞動合同法定形式為書面形式。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
2·2·2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其相關條款。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勞動關系的實質,也是勞動合同成立和發生法律效力的必備條件。勞動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 勞動合同主體。勞動合同主體,即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包括企業名稱和勞動者姓名及其基本情況。企業一方除名稱外,還有經營地、法定代表人等;勞動者一方除姓名外,還有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等。
(2) 勞動合同客體。勞動合同客體,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是企業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直接體現,也是產生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3) 勞動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勞動合同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應承擔勞動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法定條款和協商條款。法定條款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協商條款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或未作明確規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的條款。在一份勞動合同中,法定條款是不可缺少的內容。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有以下內容: [page]
(i)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即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時間,它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制度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勞動合同制度發揮功能的內部條件,也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和判定勞動合同效力的依據。根據《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下述三種類型:
(a)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了具體明確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固定的,如半年、一年、三年等等。
(b)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只約定了起始時間而沒有約定終止時間。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不固定的。
(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是把完成某一項工作或工程約定為勞動合同有效時間。某一項工作或工程開始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此項工作或工程結束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這種勞動合同表面上看沒有明確的期限,但實際上屬于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不過表現形式不同。因為任何一項工作或工程,都不可能是永恒的,都有開始和結束的時間。由于人們難以確定具體的日期,才訂立這種形式的勞動合同。
(ii)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針對勞動者而言的,是對勞動者設定的履行義務的條款。工作內容包括員工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限內從事勞動的崗位(工種)、所擔任的職務,員工在約定崗位(工種),職務上應當完成的生產和工作任務,達到的數量、質量標準。
(iii)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的,是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條款。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員工履行勞動義務的必備條件,也是對員工勞動過程中的安全保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包括勞動設施、工具、設備、安全防護措施等。
(iiii)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義務后必須享受的一項重要勞動權利。同時,它又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一項義務。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標準、工資支付和支付日期等。
(v)勞動紀律。勞動紀律也稱為廠規廠紀,是指員工在生產工作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行為規則。勞動紀律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完成工作任務的保證條件,是規范員工勞動行為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員工必須履行的義務。勞動紀律主要包括工作時間紀律、崗位紀律、協作紀律、安全生產紀律、保密紀律等。勞動合同中勞動紀律的內容一般不必作祥細約定,只作原則約定勞動者一方應遵守企業的勞動紀律,具體的紀律規范由企業在勞動規章中規定。
(vi)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指通過一定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解除尚未到期勞動合同的條件,它是當事人雙方商定的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外,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vii)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以及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法律上承擔的后果。包括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司法責任。勞動合同中規定這一內容,體現了勞動權利義務公平、對等原則。它可以促進并保證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切實履行勞動合同,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上述法定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即協商條款。協商條款分為必要條件和補充條件兩種情況。必要條件是指無論法律法規是否作出規定,勞動合同中除必備條款外仍需約定的條款,若缺少它勞動合同不能成立或難以履行,如員工的工作性質等。補充條件是指對于勞動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不發生根本影響的條款,但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條款。如試用期、員工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接受用人單位培訓后的服務期、用人單位是否為員工提供居住條件及居住期限、雙方利益沖突等。勞動合同中約定協商條款,不管是必要條件還是補充條件,都必須合法并協商一致。[page]
2·3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經過招聘,為建立勞動關系,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締結書面協議的法律行為。把勞動合同訂立好,就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3·1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勞動者和企業應當共同遵守的法律準則。它是指導勞動合同訂立的基本規則。《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共同遵守以下原則:
(1) 平等自愿原則
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是以勞動關系平等主體資格出現的,有著平等的利益要求的權利,相互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系,特別是企業一方作為用人單位不能凌駕于勞動者之上。平等原則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公平表達名自意愿的機會,有利于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
自愿,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愿,是在充分表達各自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自愿原則能保證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獨立自主決定訂立。自愿原則要求當事人一方不能強制、脅迫、欺騙對方,也不得采取其他誘導方式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愿接受對方的條件或表達不真實的意思。
(2) 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中約定的有關事項,都必須經過協商并達成一致。協商一致是平等自愿原則的體現和深化,只有通過協商達到一致,才能體現出平等自愿的結果。協商一致的原則關鍵在一致,協商是手段、是過程,一致是目的。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雖然經過了協商,但仍然存在分歧,未能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不能訂立。協商一致原則是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勞動合同訂立時,合同的全部內容都必須在協商一致以后簽字。
(3) 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這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有效并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合法原則的基本內涵有下述幾點:
(a) 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所謂主體合法,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對于企業一方而言,主體資格是指必須具備法人或依法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能夠組織生產經營并實際履行合同;對于勞動者而言,其主體資格是指必須具備法定的勞動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b) 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所謂目的合法,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宗旨和實現法律后果的意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企業而言,訂立勞動合同是為了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組織社會生產勞動,發展經濟;對于勞動者而言,訂立勞動合同是為了實現就業,從事社會工作,獲得勞動報酬,以維持生活和生存。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其含有不法意圖的內容,達到不良意圖的目的。目的合法往往是雙方當事人內心的行為動機,一般不易從外表上體現出來,例如,某企業雇用一名勞動者,就是因其有海外關系,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利用其身份走私販私。因此,目的合法就要求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隱藏邪念。
(c) 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所謂內容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勞動合同內容涉及勞動用工、工資分配、工作時間、社會保險、職業培訓、勞動安全衛生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內容必須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例如,員工工資的約定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員工每日標準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等。[page]
(d) 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所形式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簽訂。我國《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表明,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因此,除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外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e) 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所謂行為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以自己的實際合法行動 來實現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有的勞動合同即使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也符合其他原則和條件,但如果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違法,例如,一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行為騙取對方信任等,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屬違法合同。
2·3·2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按照合同成立一般要經過要約與承諾規則的要求,企業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 企業向員工送交勞動合同書
員工被企業正式錄用后就成為企業的成員,其到企業報到后,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把勞動合同書送交員工。在送交勞動合同書時,應向員工明確答復的期限。
(2) 員工答復和協商
員工接到企業送交的勞動合同書后,應對合同文書仔細閱讀,如對合同內容無意見,應在企業規定的期限內退還人力資源部門。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勞動合同文本中表明。對于勞動合同中提出不同意見的員工,企業在接到退回的勞動合同書后,及時與員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
(3) 雙方簽署合同
對于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企業與員工共同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勞動合同書簽字后一式兩份,企業和員工各執一份。
2·3·3 試用期約定
勞動合同訂立時,企業和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又可稱為適應期或考察期。根據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對企業和勞動者都有好處。企業可以考察勞動者個人資歷、技術水平、業務能力、身體狀況等,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也可以考察企業的勞動條件、工資支付能力和其他情況。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發現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情況不符,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企業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都要約定試用期,而約定試用期應遵守以下具體規定:[page]
(1) 自愿原則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約定試用期是選擇性條款,而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既然是協商條款,就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這就是說,如果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企業應與員工平等協商決定,不能單方強制約定,也不能單方確定試用期的具體時間,員工有權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意見。
(2) 試用期應符合法定期限
《勞動法》雖然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這并不是說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只要不超過6個月就是合法的。按照《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的規定,試用期應根據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試用期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當事人相互考察的時間,因此應包括在合同期限內。企業不得在勞動合同期限外對員工先試用一段時間再簽合同,也不能簽試用合同,更不能把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約定在試用期滿以后。
(4) 試用期不得延長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滿后,企業不得借口"還未考察好",需要再試用一段時間而擅自延長試用期。如果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在試用期滿前解除合同。如果試用期間或試用期滿,企業對員工的業績不滿意或者對其工作能力、技術水平不認可,而這些又不是錄用條件之規定,則不能解除合同或延長試用期,而應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5) 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和續訂合同時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員工
企業與初次就業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對于續訂合同時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員工也可以酌情約定試用期,但對于勞動崗位或工種沒有變化的勞動者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即對這些員工只能試用一次。
(6) 試用期不代替學徒期或見習期
勞動者學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可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后,學徒培訓方式仍然繼續采用,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學徒期與試用期互不替代。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企業工作的,仍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對于實行學徒制和見習制度的員工,企業都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約定試用期。
2·3·4 勞動合同訂立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時,企業和員工除了要遵循有關原則、程序和按規定約定試用期外,還應當注意并遵守下列一些規定:
(1) 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企業擬定,也可以由企業與員工雙方共同擬定。[page]
外商投資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書須用中文書寫,亦可同時用外文書寫,但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必須一致,中文合同文本為正本。若兩種合同文本出現不一致時,應以中文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鑒證機關只鑒證中文文本勞動合同。
(2) 員工一方不得由他人代替
由于勞動關系的實質是勞動力的使用和被使用關系,而勞動力又是勞動者的體力和腦力,它的支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由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本人親自決定,并親手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企業讓工會主席、車間主任或勞動者的其他親屬代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3) 勞動合同簽字
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書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人員和員工本人簽字,其中一方不簽字的勞動合同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4) 廠長(經理)、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勞動合同
企業的廠長(經理)如果是由主管部門任命的,應與其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由董事會聘任的,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也應與其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
(5) 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的選擇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類型。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這三種類型的勞動合同都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選擇,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選擇其中的任何一種。
(6) 不得收取抵押金或物
訂立勞動合同時,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及其他有關的證件。
(7) 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的約定
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把保護商業秘密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與勞動者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加以限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技術信息主要是專有技術、技術決竅、非專利技術成果等;經營信息包括管理決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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