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一、可變更情形
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進行勞動合同變更。有以下情形:
1、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等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變更程序
1、提出要約:要求變更勞動合同要說明變更合同的原因、變更的內容和條件,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回復。
2、承諾:合同對方收到對方變更請求后,應及時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不同意變更;
3、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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