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所具有的滿足國家需要的能力。它以稅收的內在功能為基礎,以國家行使職能的需要為轉移,是稅收內在功能與國家行使職能需要的有機統一。下面小編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稅收的職能一般有三:
(1)財政職能。
亦稱“收入手段職能”。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需要大量的財政資金。稅收作為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剩余產品分配的活動,承擔起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任務。稅收自產生之日起,就具備了籌集財政收入的職能,并且是最基本的職能。
(2)經濟職能。
亦稱“調節手段職能”。國家為了執行其管理社會和干預經濟的職能,除需籌集必要的財政資金作為其物質基礎外,還要通過制定一系列正確的經濟政策,以及體現并執行諸政策的各種有效手段,才能得以實現。稅收作為國家強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主要形式,在籌集財政收入的同時,也改變了各階級、階層、社會成員及各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物質利益的多寡,誘導著他們的社會經濟行為。因此,國家有目的的利用稅收體現其有關的社會經濟政策,通過對各種經濟組織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利益的調節,使他們的微觀經濟行為盡可能符合國家預期的社會經濟發展方向,以有助于社會經濟的順利發展,從而使稅收成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經濟杠桿。稅收自產生之日起,就內在了經濟杠桿功能。但它的實現,卻受到一定社會形態下國家政治經濟狀況及國家任務的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建立,對實現稅收調社會經濟生活的職能,既提出了強烈要求,也提供了可能的條件。
(3)監督職能。
稅收政策體現著國家的意志,稅收制度是納稅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準繩。它約束納稅人的經濟行為,使之符合國家的政治要求。因此,稅收成為國家監督社會經濟活動的強有力工具。稅收監督社會經濟活動的廣泛性與深入性,是隨商品經濟發展和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程度而發展的。一般地說,商品經濟越發達,經濟生活越復雜,國家干預或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必要性就越強烈,稅收監督也就越廣泛而深入。
籌集財政收入的職能、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職能、監督社會經濟生活的職能,是稅收職能的整體內容。籌集財政收入的職能是基本的,是實現調節社會經濟生活和監督社會經濟生活兩項職能的基礎條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調節社會經濟生活和監督社會經濟生活的職能,也變得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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