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法律要求,提起訴訟需要哪些材料
按法律要求,提起訴訟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書。(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都須原告簽字或蓋章)
2.主要證據材料復印件。(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訴狀要寫有格式規范。
二、
法院起訴流程
1.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3.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4.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5.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三、
起訴案件可以轉法院嗎
起訴案件一般不可以轉法院。
民事訴訟審理期間不可以轉法院。對于民事訴訟原告而言,在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給予立案后且未做出判決之前,有權申請撤訴(是否準許撤訴,由已經立案審理的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訴后還可以依據法律的管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提起訴訟。通過這種方式,原告可以實現轉換管轄法院(所謂管轄法院是指依法有權審理本案件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有時不止一個,但是無論如何受理案件的法院都必須依法具有本案的管轄權才可)。對于民事訴訟被告而言,在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起訴狀的后,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向立案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是是否準許變更管轄,由立案法院裁定。一旦立案法院開始案件審理程序,若沒有法定事由,就不允許案件再變更管轄法院了(也就是“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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