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扣分在記分周期屆滿時清零。記分在12分以內已繳納罰款的,每一個記分周期結束時清零一次,沒有繳納罰款的累積計入下一個記分周期,不能清零。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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