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和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3.仲裁按照自愿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4.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7.兩者收費不同。訴訟費用在規定情形下可以減交、緩交、免交,而仲裁費沒有相應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國內哪些糾紛不能仲裁?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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