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方法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醫療事故鑒定辦法》第四條規定,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提起途徑
首先由醫患雙方協商一致一起向市醫學會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并提起鑒定申請。
然后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鑒定,人民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醫學會鑒定。如果對鑒定報告不服,這時可以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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