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有哪些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具體如下:
1.真實可靠:應當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全面完整:應當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貌,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3.前后一致:編制依據的會計方法,前后期應當遵循一致性原則,不能隨意變更;
4.編報及時:應根據有關規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及時對外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5.相關可比: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必須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決策相關,并且便于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在不同企業之間及同一企業前后各期之間進行比較;
6.便于理解: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利用。
二、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誰簽名并蓋章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一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三、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處罰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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