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及用人單位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現實生活中,沒有簽訂合同的依舊占據很大比例,那當這些人發生交通事故,誤工費該以什么標準及如何主張呢?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秦某駕駛貨車與駕駛自行車的邢某碰撞,造成邢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事故認定秦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邢某無責任。秦某所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造成邢某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左膝關節處軟組織挫傷等,出院后邢某委托本人起訴秦某及保險公司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46749.75元。其中原告邢某系某飯店廚師,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7000元,每月一號飯店會以現金形式向其發放工資。故誤工費以其實際工資即7000元/月來主張。并提供邢某所任職飯店營業執照及出具的工作及誤工證明、健康合格證、食品安全監督公示欄、飯店出具的員工工資發放單等證據。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認為原告邢某未提供經營單位與上訴人的勞動合同,無法證明其工作職業職務;無法舉證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無法證明其收入來源為每月7000元,應按照山西省高院【2020】34號文件規定,按80元/天計算。我方認為提供的證據已足以證明原告工作及收入情況。另外由于原告職業靈活多變,加之疫情對于餐飲行業的影響,變更工作是常態,而且多為規模較小的飯店,日常中對于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流水發放流程本就做不到特別規范,并不能作為否定原告的實際收入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可原告工作及收入,支持誤工費標準為7000元/月,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項費用共計142234.75元。【詳見(2021)晉0108民初1830號民事判決】
保險公司對于一審判決中誤工費認定不服,后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我方將邢某在前一家飯店擔任廚師時,老板通每月向其發放工資的轉賬記錄作為新證據提交,主要目的是側面證明邢某的工資水平。二審法院最后判決維持原判。【詳見(2021)晉01民終6438號民事判決】
本案例的指導意義:
首先對于各位打工人的一個提醒,工作中盡量要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自己要保留一份,哪怕拍照保留也可以。
其次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是在山西省內工作的小伙伴且工資如果高于省高院80元/天標準,(對于這個晉高法【2020】34號文件我就在這就不贅述了,你們可以自己去詳讀一下)那么在遭受交通事故后,盡量多準備證明自己工作及收入的證據,比如單位出具的證明,老板或者同事的證明,工作的登記表,單位日常發放工資的流水或者轉賬記錄或者工資領取單等等。
個人小結:
這個案子無論從賠償總額以及誤工費賠付上均是很令人滿意的,其實侵權責任做多了,你就會發現在賠償項目上,只要有希望就要去努力替當事人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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