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對原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對于婚前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民法典》沒有直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法典》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僅各涉及到一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負債務不能因婚姻關系的發生而轉移,債權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債權。如果一方婚前所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聯系,即若一方債務或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則婚前一方所負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連帶償還。
二、婚后債務會執行婚前財產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一方婚前債務婚后法院會凍結另一方的銀行賬戶嗎
一般是不會的,婚前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只有夫妻共同債務部分,法院才會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保全措施。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應用個人財產清償,且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移轉。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如沒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債權人做出承諾,即不會在原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產生意定之債,債權人也無法律上的根據和理由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
(二)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對夫妻中另一方的財產造成了損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勢必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一定的減損,此時雙方的共同財產雖不能分割,但顯然對于夫妻一方潛在的財產份額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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