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行為構成價格欺詐?
(一)虛假標價。
即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如某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產地是國外,而實際產地是中國某個地區。
(二)兩套價格。
即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欺騙性標價。
即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
(四)模糊標價和虛夸標價。
即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如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于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上其商品價格多數高于其他商家。
(五)虛假折價。
即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如以“全場五折”類似的字眼宣傳,但實際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實際標價與原價相差很大。
(六)對處理品不標價。
即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不如實披露贈品情況。
即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如買一贈一或買二贈一類似的宣傳時,其贈品卻與原來的產品不一致,質量或數量存在縮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數量,甚至以假冒偽劣商品充當贈品。
(八)隱蔽價格附加條件。
即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
(九)虛構原價。
即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如商店降價銷售品牌服裝,虛構原價上千元,現價才幾百元,價格明明沒有降,卻故意虛構原價,打出降價的招牌。
(十)不履行價格承諾。
即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的,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十一)虛構比較價格。
即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十二)價質不符。
即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
(十三)謊稱“政府定價”。
即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實際上市場上絕大多數商品已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范圍,標價簽上的“市物價檢查所監制”等字樣,僅表明物價部門負責對其標價形式進行監管,而不表示政府機構參與定價。
就價格欺詐來說,可能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我們在平常的生活過程中,其實也是經常被經營者價格欺詐的。說的簡單一些,價格欺詐也就是在價格上面做文章,雖然從表面上看,消費者可能是占了便宜,但實際上還是經營者獲利。往往就是在價格上給人一種自己獲利的假象,從而進行實際消費。
二、
價格欺詐的13種行為都有哪些
1、虛假標價。
即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如某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產地是國外,而實際產地是中國某個地區。
2、兩套價格。
即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
3、欺騙性標價。
即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
4、模糊標價和虛夸標價。
即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如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于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上其商品價格多數高于其他商家。
5、虛假折價。
即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如以“全場五折”類似的字眼宣傳,但實際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實際標價與原價相差很大。
6、對處理品不標價。
即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不如實披露贈品情況。
即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如買一贈一或買二贈一類似的宣傳時,其贈品卻與原來的產品不一致,質量或數量存在縮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數量,甚至以假冒偽劣商品充當贈品。
8、隱蔽價格附加條件。
即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
9、虛構原價。
即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如商店降價銷售品牌服裝,虛構原價上千元,現價才幾百元,價格明明沒有降,卻故意虛構原價,打出降價的招牌。
10、不履行價格承諾。
即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的,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虛構比較價格。
即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12、價質不符。
即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
13、謊稱“政府定價”。
即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實際上市場上絕大多數商品已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范圍,標價簽上的“市物價檢查所監制”等字樣,僅表明物價部門負責對其標價形式進行監管,而不表示政府機構參與定價。
就價格欺詐來說,可能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我們在平常的生活過程中,其實也是經常被經營者價格欺詐的。說的簡單一些,價格欺詐也就是在價格上面做文章,雖然從表面上看,消費者可能是占了便宜,但實際上還是經營者獲利。往往就是在價格上給人一種自己獲利的假象,從而進行實際消費。
三、
價格欺詐行為由誰來認定
消費者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或撥打舉報電話12358,反饋到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后,工作人員將及時進行解答處理。
國家計委出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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