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重整需要多長時間
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的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如果是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債權人債務重組損失包括什么
(一)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三)債務重組采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四)債務重組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三、債務重組的方式
(一)資產清償債務:包括現金清償債務和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需要根據各個不同類型的資產確認處置損益,這點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損益確認是大體一致的:比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確認營業外收支,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投資收益,投資性房地產和原材料等確認其他業務收入,企業庫存商品確認主營業務收入等。
(二)債務轉為資本:這種情況實質上是我們一般理解中的債務重組的方式,也是用的比較多的方式,即債權人將債權變為股權,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一般情況是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和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情況。另外對于附有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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