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訂立合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債權轉讓與債務的轉移在實際的問題處理上會有不小的差異,所以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差異,盡量讓自己的權益維護有著重要的法律基礎,這樣自己的事情處理就會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具體的問題分析會有不少的難度,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運用有關的規定。
第三人履行與合同債務轉讓:
(1)協議的存在。
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協議,是區分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是基于無因管理而代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與債務人之間有合同關系的存在。但債務轉讓必須由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因此,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協議存在,則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必然沒有債務轉讓行為發生。當第三人履行時,其行為就可能為第三人履行。
(2)協議的內容。
在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兩種情形下,債務人與第三人都有可能達成一定的協議,協議內容的不同,是區分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基礎。如果協議的內容明確為轉讓債務,則可認定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可能發生債務轉讓。如果協議內容明確為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則為履行輔助人,此時不發生債務轉讓。
(3)債權人的同意。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是發生債務轉讓的前提。只有債權人同意,才能發生債務轉讓的效果。如果債權人沒有表示同意,即使債務人和第三人有債務轉讓的協議,債務也不因此發生轉讓。第三人因此而履行債務的行為,并不是對其所承擔債務的履行,而只是作為履行輔助人代替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有必要強調的是,債務轉讓相當于原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合同的變更,并在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成立新合同,債權人的同意應當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則不能認為債權人已經同意。同時,債權人的同意必須是對債務轉讓的同意,而不能僅是對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同意。如果債權人只是同意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即使債務人與第三人有轉讓債務的協議,也不能由此推定債權人已同意債務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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