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拆遷事項有爭議時應如何提起訴訟
(一)對拆遷手段決定不服,可復議或訴訟
如果行政機關在拆遷過程中濫用權力,例如:不通知當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電的方式驅趕拆遷戶、對拆遷決定不服等情況,當事人可以有權在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要求上級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裁決,此時您不仍不服的,應該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起訴訟。
(二)對補償方案不服,先裁決后訴訟
在現在生活中,爭議最多的當屬補償的問題,在經過雙方協商之后仍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時,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必須先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訴,只有經過行政裁決,當事人才有權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三)拆遷協議沒履行,可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雙方就補償一事達成了一致,若一方在履行過程中反悔或沒按約定的事由履行義務時,即使沒經過行政機關的裁決,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按照約定履行協議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因為此時約束雙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是遷補償安置協議。
二、拆遷行政訴訟被告主體是誰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拆遷糾紛的當事人包括拆遷主體,被拆遷人,兩者之間是否存在正規的拆遷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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