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屬于串通投標
1、投標者相互的串通投標
參加投標的經營者彼此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約定,就投標報價互相通氣,以避免相互競爭,或協議輪流在類似項目中中標,共同損害招標者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投標人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
(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2、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
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是指招標者與特定投標者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不正當手段從事私下交易,使公開招標投標流于形式,共同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包括其他投標者)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行為主要表現為:
(1)招標者故意泄露標底。即招標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標人透露其標底行為;
(2)招標者私下啟標泄露,即招標人在公開開標之前,私下開啟投標人標書,并通告給尚未報送標書的投標人;
(3)招標者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即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就其標書作澄清事實時,故意做引導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人中標了;
(4)招標實行差別對待,即招標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同樣的標書實行差別對待,或者對不同的投標者實施差別對待;
(5)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即招標者允許不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者參加投標,并讓其中標;
(6)投標者賄賂獲密,即投標者通過賄賂手段,在公開開標之前,從招標者處獲取投標者報價或其他投標條件的行為;
(7)投標者給招標者標外補償,即投標人有意與招標人商定,在公開投標時壓低標價,中標后再給招標人以額外補償;
(8)招標者給投標者標外償金。即招標者與某投標者商定,在公開投標時,故意抬高標價,使標價高于通常價,而致其他投標者上當吃虧。高價定標后,招標者按約定給故意抬高標價的投標者一定的償金。
二、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亮點是什么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有變化。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新法規定,損害對象擴大至消費者利益,自此,消費者亦可作為原告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
2、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有變化。
無論是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還是企業名稱、姓名、域名主體等商業標識,均要求具有一定影響即可。而舊法,尤其是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要求是知名且特有,據此觀察,保護標準降低。
3、公司招聘新員工商業秘密侵權風險。
新法明確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公司對于新員工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同時,明確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為三要件,即秘密性、商業性及保密性。
4、添加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
5、不正當競爭侵權法定賠償作出新規定。
6、侵權者不自行變更企業名稱的,工商部門可直接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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