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證是國家商標局頒發給商標注冊人以證明其商標專用權范圍的法律文書。
商標注冊證的主要內容有:商標,商標注冊號,商標注冊人名義及地址,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其類別,商標專用權的起止日期。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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