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期滿可申請續展,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均為十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因此,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十二個月內,商標注冊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法律規定及時申請續展,以維護自身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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